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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
  1. 【法規標題】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
  2. 【頒布單位】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等
  3. 【發文字號】財稅〔2018〕4號
  4. 【頒布時間】2018-1-7
  5. 【失效時間】
  6. 【法規來源】http://szs.mof.gov.cn/zhengwuxinxi/zhengcefabu/201801/t20180115_2795415.html
     
  7. 【全文】

 

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

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環境保護部等




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 


財稅〔2018〕4號


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發展改革委、物價局、環境保護廳(局)、海洋與漁業廳(局)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:

  為做好排污費改稅政策銜接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》、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》(財綜〔2004〕100號)、《關于印發<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3號)等有關規定,現就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
  一、自2018年1月1日起,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。其中,排污費包括:污水排污費、廢氣排污費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、噪聲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;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包括:生產污水與機艙污水排污費、鉆井泥漿與鉆屑排污費、生活污水排污費和生活垃圾排污費。

  二、各執收部門要繼續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征收工作,抓緊開展相關清算、追繳,確保應收盡收。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清欠收入,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。

  三、各執收部門要按規定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。

  四、自停征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之日起,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減免及緩繳排污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綜〔2003〕38號)、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<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>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5〕71號)、《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批準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復函》(財綜〔2003〕2號)等有關文件同時廢止。

 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國家海洋局

  2018年1月7日
2018-01-18 14:16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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